(2016)冀1026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董焕川、何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董焕川,何春艳,董立社,郭苓堂,何听说,卢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160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刘海艳,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焕川。被告:何春艳,系被告董焕川之妻。被告:董立社。被告:郭苓堂,系被告董立社之妻。被告:何听说。被告:卢红梅,系被告何听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董焕川、何春艳、董立社、郭苓堂、何听说、卢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