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898号原告: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88号。法定代表人:段彦巍,总经理。被告: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鲁正洪,总经理。原告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供货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11月达成供货施工合同,并于2015年11月20日双方签定合同。当时被告先支付30%的前期款,并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把剩余工程款打到原告帐上。但施工完毕后被告也验收后,至今被告没有将工程尾款及多加材料费给付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付合同款39105元、材料款3140元以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青岛全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被告: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城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告提交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无效约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城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马泰力克(青岛)钢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 健审判员 张瀛海审判员 陶长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