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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孝军犯诈骗,重婚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4刑初138号被告人彭孝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6)川15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十页正文第三自然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