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孝军犯诈骗,重婚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4刑初138号被告人彭孝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6)川15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十页正文第三自然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