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李甲龙、黄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李甲龙,黄瑜,李福,李海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8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何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被告:李甲龙,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黄瑜,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北流市。被告:李福,男,1982年5月3日���生,住北流市。被告:李海沅,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北流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李甲龙、黄瑜、李福、李海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北流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