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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建柱与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柱,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199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柱,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周村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魏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2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8915元(肆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