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建柱与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柱,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199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柱,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周村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魏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2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8915元(肆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至滦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