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5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上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35206号原告:杨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园洲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浦卫公路XXX号XXX幢三层B585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业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业某某返还合同款人民币4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杨某、业某某订立《业搜���服务合同》及《托管协议书》约定:杨某委托业某某制作并运营关键词“中国融资在线”对应的互联网平台(包括电脑网站、手机网站、微信微网站及手机APP),服务期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6日,服务费6,900元/年,业某某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的开发制作,服务期内平台的广告盈利由杨某、业某某按8︰2的比例分成。2015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三份《业搜云服务合同》及《托管协议书》约定:杨某委托业某某分别制作并运营关键词“中国投资在线”、“中国私人银行在线”、“融资在线”对应的互联网平台(包括电脑网站、手机网站、微信微网站及手机APP),服务期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服务费各为6,900元/年,业某某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个平台的开发制作,服务期内平台的广告盈利由杨某、业某某按8︰2的比例分成,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6日,杨某已经支付业某某合同款41,400元,业某某却未完成任一平台的制作,其行为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某当日即通知业某某解除所有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合同款4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800元。业某某至今未予答复,致讼。业某某未作答辩。杨某围绕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依法提供了如下证据:1.《业搜云服务合同》《托管协议书》各四份;2.电子邮件(解除合同);3.名片、通讯录;4.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业某某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依法解除合同,业某某应当向其返还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业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本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合同款4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文诒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