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朱小萍、王学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朱小萍,王学平,董扣娣,常州市顺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玉芳,陆晨雅,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洪云,陈兰,常州双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47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负责人徐之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恽群,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小萍,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告王学平(系被告朱小萍之夫),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告董扣娣,女,195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常州市顺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0321-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常恒花苑3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管玉芳,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陆晨雅(系被告管玉芳之妻),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管玉芳,概况同上。被告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6946-0,住所地常州市劳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管玉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洪云,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陈兰(系被告沈洪云之妻),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常州双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6946-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洪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玉芳,概况同前。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朱小萍、王学平、董扣娣,管玉芳、陆晨雅,沈洪云、陈兰,常州市顺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双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查封房产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商初字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小燕代理审判员 徐 信代理审判员 周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