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与陈义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陈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慧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义彬,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申请执行陈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义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