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魏小平与王小龙、程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平,王小龙,程东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595号原告魏小平,男,生于1982年3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职工。被告王小龙,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镇巴县。被告程东菊,女,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王小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平与被告王小龙、程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平撤回对被告王小龙、程东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