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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恢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五仓、李军琴申请执行张喜瑞、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恢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五仓、李军琴、被执行人张喜瑞、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五仓、李军琴申请执行张喜瑞、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喜瑞、XX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喜瑞、XX于2014年2月10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五仓、李军琴返还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喜瑞、XX继承汪文珍在清水县永清镇金地佳苑小区一幢一单元302室住宅1套。2016年7月14日本案恢复执行后,经做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张喜瑞、XX与申请执行人张五仓、李军琴于2016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喜瑞、XX已于2016年9月22日交清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故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喜瑞、XX居住的继承汪文珍名下位于清水县永清镇金地佳苑小区一幢一单元302室住宅1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