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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当雄县群众工作站与杨义强、科恩厨房电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雄县群众工作站,科恩厨房电器,杨义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07号原告:当雄县群众工作站,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秀敏,该工作站主任。委托代理人:米玛卓嘎,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旦增卓嘎,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恩厨房电器,经营地址西藏拉萨市当热中路当雄县驻拉萨办事处商品房。经营者:杨义强,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经商,住当雄县群众工作站商品房,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被告:杨义强,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经商,住当雄县群众工作站商品房,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原告当雄县群众工作站与被告科恩厨房电器、杨义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当雄县群众工作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的事实租赁关系已解除;2、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16000元;3、被告返还房屋;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将位于拉萨市当热中路73号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科恩厨房电器,约定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由于办事处被撤销,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而由被告方继续使用该房屋并按原合同缴纳租金。当雄县群众工作站于2015年9月成立后正式成为原办事处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多次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被告交回房屋,然而被告一直拒绝交回房屋,原告逐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告知了解除事由,可被告至今不退还房屋。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当雄县群众工作站提交相关文件,其文件上载明当雄县驻拉萨办事处更名为当雄县群众工作站,但当雄县群众工作站无独立的经费和人员编制,不符合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当雄县群众工作站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当雄县群众工作站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央  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