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行审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汉星、梁彩凤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汉星,梁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75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吴汉星,曾用名吴锦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33,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梁彩凤,曾用名梁彩风,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4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0615214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82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2800元(大写:捌万贰仟捌佰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莲洲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斗征决字(2015)第0615214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程洪龙审判员 方绮娜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悦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