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向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6)湘1281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座落在洪江市某某小区某栋某某号房产的产权归申请人张某某一人所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