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高志国与于占江及一审被告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志国,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占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一审被告:于洪波,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再审申请人高志国因与被申请人于占江及一审被告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国志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是于洪波的个人借款,与高志国无关。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借款是在高志国与于洪波离婚以后于洪波的个人借款,用于于洪波个人买楼房,与本人无关,借款条是后补的,高志国虽然签了名,但本人未用,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于占江提交意见称:高志国申请再审所提供证据不予认可,本案一、二审判决正确,不同意再审。本院认为:高志国申请再审所提交的三份证人���言,并不符合证据规则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而非属在一审中无法提供和无法取得的证据,故不予采用。就所提供的于洪波与于占江的电话录音,其证明效力也不足以推翻原始借条的效力。故高志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综上,高志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志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单克杰审判员张淑敏审判员王一帆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姜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