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刑更17号罪犯陈建红,于浙江省台州市,渔民。2012年2月2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11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4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台椒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建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建红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建红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以下违反监管的行为:罪犯陈建红2016年8月12日,葭沚司法所在信息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建红定位手机无人接听,脱离监管,后经多方查找无果。截止2016年9月14日,陈建红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告,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同时提供了如下证据: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被宣告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的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脱管限期报到通知书、查找走访照片、协查函、公安派出所回函、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建红的情况说明、语音电话报告系统数据、调查笔录、身份证、离婚证、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报到汇总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经查,罪犯陈建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建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建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建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