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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亚连与被执行人张金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连,张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791号申请执行人于亚连,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永利村被执行人张金秀,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永利村申请执行人于亚连与被执行人张金秀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孝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孝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