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O111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O1**民初6909号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某,经理。住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住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医院工作人员,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6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其位于昆明市佴家湾某号某幢地下层、一层、二层,1号楼二楼、三楼、大院用于开办医院使用,租期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每年租金1,40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产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16年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佴家湾某的房屋腾还给原告;二、由被告支付租金1,15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租金止的违约金及滞纳金。被告某某医院认可差欠原告某某公司租金的事实,审理中表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与滞纳金过高,请求原告放弃此项请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过1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抵扣。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医院于2016年1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某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将位于佴家湾某号某幢地下层、一层、二层,佴家湾某号1号楼二楼、三楼、大院出租给被告某某医院(乙方)用于体检和医院使用,租��期限叁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每年租金1,40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在承租房屋时需交纳保证金120,000元。乙方拖欠租金一个月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除全额扣除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按合同总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合同租金总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某医院仅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20,000元和租金250,000元。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被告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交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过高,且欠付租金一个月即全额扣除保证金的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昆明市佴家湾某号某幢地下层、一层、二层,佴家湾某号楼二楼、三楼、大院腾还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二、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欠付租金450,000元及违约金9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以每日3835.62元为标准计算支付实际占用承租房产的租金至实际腾还之日止;三、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被告昆明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其余7575元退还原告昆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审判员 朱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