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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维军诉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247号原告张维军被告宋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傲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