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与黄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黄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9252号原告: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前洋洞村。法定代表人:朱信和。被告:黄海斌,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浙江一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