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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04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梅,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1,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斐,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朗逸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价值约10万);四、被告就其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婚前购买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座×××房(价值约177万)、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西一区C层标准545号车位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改一次性补偿原告66万元(价值约16万);五、位于萝岗区××(自××)1712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借款,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5万元(价值约63万);六、原告依法分割公积金账户的金额和被告名下银行卡内夫妻共同存款��总额约8000元);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在武汉市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甘某2出生。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性格差异显著、生活习惯严重分歧,矛盾日益加剧,争执不断。结婚初期由于被告工作不稳定,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原告不仅要工作更是承担大部分抚育女儿的责任。从去年起,被告工作地点变动至广西南宁,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偶尔回到佛山,也是对原告不理不睬,从未尽到半分丈夫对妻子的关爱,父亲对女儿的照顾。被告这种家庭冷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工作,更是对女儿造成有形、无形的伤害。原告于2015年11月搬到广州居住,和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的父母刚刚退休、身体健康,愿意来广州照顾原告和甘某2。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请求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答辩如下:一、我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一)我与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经五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我们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甘某2。结婚后,我们同母亲、女儿一起共同生活,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广州萝岗区的一套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我们共有���(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1、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事实情况是:我们于2003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原告从此开始主动追求被告,双方经过五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年××月××日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五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我的父母、大姐二姐把原告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原告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2、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5年11月以来分居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情况是:我们、小孩以及我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由于工作关系出差,但是这不是分居。3、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对原告不理不睬,不照顾女儿,采用家庭冷暴力行为。”事实是我热爱家庭,孝敬父母,关爱小孩,有时为了工作四处奔走也是为了家庭能有更好的生活,根本没有冷暴力行为。4、原告为了达到争取抚养女儿的目的,编造谎言让其父母作伪证,说退休后过来带小孩。其实女儿从生下来到现在都是我母亲周素抚育,女儿从生下来都是跟着母亲周素睡觉、从生活、学习各方面让她健康成长。5、我母亲周素发现原告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半夜躲着打电话,发微信,而且经常不回家,在外面过夜。上述情况充分证明,我们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三、我愿意在今后的日子里协调工作,解决双方两地工作的状态,改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相关意见,本院已记录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相互了解,认识数年后××××年年结婚,婚后生育女甘某2菡,亦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财产,双方目前工作、生活,都处于平稳期。尽管原告在诉讼中反复强调其与被告分开的时间较长、相互沟通少、被告对其缺乏关心与体贴。但无论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被告本人的陈述,双方暂时的分离仅是出于双方工作的性质而不得已的暂时分离。但工作原因导致的分离不属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分居,更何况在此前的阶段原告及女儿亦一直有与被告母亲共同居住。从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反应可知,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离婚是完全没有预料的。因此,哪怕原告认为被告曾经确不懂关心与体贴原告,但任何一事件都有可能给对方一个警醒,而事件的发生亦可能让转变产生。鉴于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明双方感情足以破裂的证据,而被告亦表示将尽量协调工作,解决目前影响促进双方感情和谐发展的障碍,本院采纳被告的意见,给予双方改进关系的时间,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对原告提出的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的请求亦不作审查处理。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日子里,反思自我,珍惜夫妻感情,和谐相处,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彼此尊重,不断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更好地培育下一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李某俊与被甘某1露离婚。驳回原李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财产分割费6170元(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