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河武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邯郸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在黄粱梦镇祝村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家中设立了代办点,武海河武某某任该代办点的负责人,许诺给付高额利息及免费领取赠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该代办点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56.6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80.135万元未退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认定数额不对,其共吸收180多万元,未还130多万。经审理查明,邯郸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在黄粱梦镇祝村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家中设立了代办点,武海河武某某任该代办点的负责人,许诺给付高额利息及免费领取赠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该代办点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56.6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80.135万元未退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邯长会专审字(2015)第131号审计报告载明,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武海河武某某共吸收77名祝村村民存款356.63万元,退还本金176.495万元,已支付利息1.89万元,尚未支付的本金180.135万元。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邯郸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12月1日成立,于2012年1月5日被核准成立,法人代表人为高英伟,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户村霍北村北(纵横路中段路南)。3、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收据及集资参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当庭向被告人出示,辨认无误。4、证人贾某1证明,武海河武某某说他这儿能存钱,年息5.76%,没有风险,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国家照顾的肥料,后其于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9月5日期间先后三次给武海河武某某3万元现金,他给了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收据上法人是高英伟。5、证人张某证明,2013年11月16日,其准备去银行存钱,在街上碰到武海河武某某,武海河武某某说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可以存钱,1万元一年560元利息,离家近存取方便,他是这个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就把2万元现金给了武海河武某某,武海河武某某给了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收据上法人是高英伟。6、证人李某1证明,武海河武某某是河北伟光合作社的代办员,其见街坊邻居都去武海河武某某家存钱,武海河武某某还给其说在他这儿存钱绝对保险,不是高利贷,存取方便,2012年3月26日其给了武海河武某某1万元现金,交完钱后,武海河武某某给了1小袋大米和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收据上法人是高英伟。7、证人梁某证明,武海河武某某是河北伟光合作社的代办员,他对其说往他那儿存钱受国家保护,随时能取,后其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4年1月6日先后6次给了武海河武某某1.02万元,武海河武某某给了2袋洗衣粉和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收据上法人是高英伟。8、证人武某1证明,武海河武某某是河北伟光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听街坊邻居说有人在武海河武某某那儿存钱,其就找武海河武某某咨询,武海河武某某说存1万元一年利息570元,一年两季肥料,其于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5月12日先后5次给武海河武某某6万元现金,武海河武某某给了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收据上法人是高英伟。9、证人薛某证明,武海河武某某是河北伟光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听邻居说有人往武海河武某某那儿存钱,利息比别的地方高,后其自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8月24日先后4次给了武海河武某某7.3万元现金,武海河武某某给了河北伟光合作社的收据,存款时给过420元利息。另有证人武某2、贾某2、贾某3、李某2等人证明向武海河武某某投资的经过与审计报告一致。10、证人王某证明,2011年年初至2013年3月份,其在伟光集团邯郸县合作社上班,主要负责邯郸县合作社的账目工作。祝村代办点的负责人是武海河武某某,他吸收集资款后给伟光集团邯郸县合作社负责人汲庆奎打电话,然后汲庆奎派其去武海河武某某家里收,其将在武海河武某某家收的集资款通过银行卡转账到伟光集团财务室负责人张明的银行卡了。11、民警齐小光、耿志光证明,武海河武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2、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供述,2010年薛庄的薛杰薛某和几个人来其家说以前农村存款的代办点现在改成合作社了,想让其代办,让其在村里看看谁存钱,就给他们打电话,存1万元给其20元手续费,开始是伟光合作社的人员过来给存款的群众办手续,2011年开始由其给群众办手续,直到2014年2月份伟光合作社出事。其一共吸收了167万左右,其收了钱先给合作社打电话,由合作社派人取走。开始伟光合作社每1万元返其20元,后来返其30元,2013年5月份就不给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所提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在祝村代办点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56万余元、未还180万余元的事实,有审计报告、证人证言及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收据等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该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还群众部分投资款,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海河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军华审 判 员 苑 磊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