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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699-7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6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699-7724号原告: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波,CEO。委托代理人:张维。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共26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原告已预交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908.08元,本系列案余款人民币7583.0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