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104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俐与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王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初5747号原告: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王殿杰,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王俐诉被告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俐撤回对被告王殿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