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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104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俐与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王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初5747号原告: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王殿杰,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王俐诉被告王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俐撤回对被告王殿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卡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