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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与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被执行人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申请执行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博尔福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