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魏崇华,该行行长。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旭东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水平,系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强,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戴应德。被告:李小云。被告:范成效。被告:王高。被告:夏世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湘阴支行)与被告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湘阴支行诉称,被告戴应德、李小云夫妇系湘阴县石塘乡高峰村从事生猪养殖,以猪舍改造为由于2015年6月向他行申请家族农场贷款,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与戴应德、李小云签订了《家族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同时与范成效、王高、夏世锋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申请贷款40万元。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在还本付息阶段,逾期两个月,到2016年6月5日止戴应德、李小云偿还了本金6147.69元,利息34724.52元,合计40872.21元。原告信贷客户经理及贷后人员即使经过多次、多种催收方式催收。借款人仍然恶意拖欠。原告工作人员同时也找到了担保人范成效、王高、夏世锋进行催收,但均无代为偿还此笔贷款的意愿。现请求判令:1、被告戴应德、李小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3654.08元,利息21089.99元,合计344744.07元。2、由担保人范成效、王高、夏世锋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夫妻身份证、户口本、联网核查,证明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据二:保证人收入证明、承包渔场证明、温氏肉联养殖合同;证据三:小家庭农场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证据四:家庭农场贷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合同;证据五:放款单,证明放款的事实;证据六:还款计划表、还款流水明细、系统数据拖欠表,证明告之还款时间、之前的还款情况、欠款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借款期限在《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和借款借据上已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12个月),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被告至2016年9月13日尚欠贷款本金323654.08元,欠利息21089.99元,合计344744.07元。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6)湘0624民初1232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04696.3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戴应德、李小云向原告邮政银行湘阴支行贷款400000元以及被告范成效、王高、夏世锋为被告戴应德、李小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戴应德、李小云共同签订的《家族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范成效、王高、夏世锋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等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贷付息的义务。被告戴应德、李小云逾期未归还贷款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范成效、王高、夏世峰应当对被告戴应德、李小云所负债务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期限为一年(2015年6月5日-2016年6月5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2%,逾期年利率为13.26%,截止2016年9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23654.08元,利息21089.99元,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应德、李小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贷款本金323654.08元,利息21089.99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26%从2016年9月13日以本金323654.08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范成效、王高、夏世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70元,财产保全费2543元,合计9913元,由被告戴应德、李小云、范成效、王高、夏世锋各承担198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利娟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亦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