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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骆红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红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9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红林,男,1981年10月16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因犯强奸罪,2001年7月11日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过三次减刑刑满于2008年1月16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23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方加里,云南莱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红林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赟霞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红林及辩护人方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红林与一名叫“叶子”的女子联系,采用在运送菠萝的货车里夹带毒品的方式,从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运送到陆某县。2012年9月11日,李某4、李某5驾驶云A×××××号货车在景洪装菠萝时,李小嘎(已判刑)将夹杂毒品可疑物的纸板送来垫在该货车车厢上。9月12日11时许,云A×××××号货车到达陆某县,骆红林指使骆念(已判刑)唐某在西桥建材城北侧一临街商铺之间的巷道中从该车上卸载菠萝时,骆念、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货车车厢底部的纸板中查获片剂状毒品可疑物86袋。经称量和鉴定,该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6415克,为含量8.3%的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红林运输甲基苯丙胺6415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红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同时系累犯。并当庭列举了查获经过、称量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行为人的供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其指控。被告人骆红林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其辩解,其运输的毒品数量没有那么多,和“叶子”谈的只是1000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参与运输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约89.93克(1000颗),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理由是:被告人联系“叶子”运输的毒品是1000颗,折合约89.93克,现场查获的6415克毒品,是罪犯李小嘎交付运输的,李小嘎手机与其他人有频繁通话的记录,除了被告人联系的89.93克以外,不能排除其它毒品交付给其他人的合理怀疑。货车驾驶员的证言证明,雇其运输菠萝的是吴姓男子,李小嘎交运藏有毒品的纸板也是吴姓���子安排,被告人联系的是1000颗,相比较而言,其只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综上所述,被告人骆红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涉案毒品数量约为89.93克,且含量偏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司机李某4用其车牌为云A×××××的货车为吴姓男子(身份不祥,在逃)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某运送菠萝到曲靖,在景某装菠萝时,被告人李小嘎运送一些藏有毒品的纸板放入云A×××××货车厢底部。2012年9月12日11时许,李某4驾驶的货车到达陆某县中枢镇西桥建材城北侧一临街商铺之间的巷道内,被告人骆红林指使骆念看着工人卸载菠萝并欲取车厢底部的纸板时被民警抓获,从货车车厢底部的纸板内查获含量为8.3%的甲基苯丙胺6415克。2016年2月23日8时40分,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水电二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骆红林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骆红林2001年7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涉案人李小嘎、骆某已被判处刑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收案件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9月12日10时许,陆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货车夹带毒品运输到陆某县西桥准备取货,11时许,民警在陆某县中枢镇西桥建材城北侧一临街商铺之间的巷道中查获一辆正在卸载菠萝,车辆号为云A×××××的江淮红色货车,从货车垫于车厢前端底部的包装箱硬纸板中,缴获压塑于纸板中间的毒品冰毒可疑物86袋,现场抓获正在车厢中看着下货的犯罪嫌疑人骆念。在西桥一饭馆中抓获云A×××××货车驾驶员李某4和带司机吃饭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故立案侦查。2016年2月23日8时40分,民警通过线索在曲靖市麒麟区水电二小区门口,将骆红林抓获。2、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获的毒品可疑物86袋已经收缴入库;云A×××××货车一辆、行驶证一本和车钥匙一串发还给李某4。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骆红林的面包车一辆及车内的气枪一支(带消声器和瞄准器)、铅弹9盒、打气筒一支(带气压表)。面包车发还骆红林的父亲骆定乔。枪支及附属物已经入库管理。3、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经当面称量,从云A×××××红色货车车厢前端底部的多块纸板中发现夹藏于纸板中的片剂毒品可疑物共86袋,净重6415克。4、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经鉴定,净重6415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3%。5、尿液现场采集检��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骆红林尿液吗啡、冰毒检测均呈阳性。6、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提取笔录,证实骆红林2012年9月12日4时至11时与骆念通话41次;骆念在案发前与骆红林多次通话。骆红林2012年8月30日、31日、2012年9月10至12日多次与李小嘎通话。骆红林2012年9月11日、12日频繁与骆念、唐某通话。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2日,受骆红林、骆念安排,找人在陆某县西桥建材城装卸菠萝及被民警查获的经过。8、证人李某4、李某5的证言,证实民警在其货车上查获的藏有毒品的纸板,是李小嘎放到其货车上的。其运送的菠萝货主是林老板(骆红林),是林老板安排骆念在陆某县西桥建材城接车装卸菠萝。9、证人陶某1、邵某、李某2、王某1、赏路良、王某2、李某3、刘某以及叶某、袁某,4、陶��2、钱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9月12日,唐某雇他们去陆某县西桥装卸菠萝,以及李小嘎、骆念被民警抓获的情况。10、被告人骆红林供述,2011年,其通过QQ认识景洪的一个女子“叶子”,并且还在陆某见过面。其会吸食毒品,“叶子”说毒品“小麻”在景洪便宜,其就叫“叶子”在景洪帮着买水果,顺便给其捎点毒品。第一次“叶子”给其捎了200颗毒品,第一次过后两三个月,其告诉“叶子”带1000颗毒品给其,“叶子”在景洪把毒品放在拉菠萝的货车里从景洪到陆某,以及其和骆念、唐某到昆明、石林接车及安排骆念、唐某在陆某西桥建材城下菠萝取毒品的经过。第二次藏在纸板中的毒品小麻,谈好了“叶子”以10元一颗卖给其,其拿到货才付钱,但还没有见到毒品就被民警查到了。货车司机叫其林老板,是“叶子”告诉司机这样叫其。在景���,毒品是“叶子”派人放在货车上的,她在电话里告诉其,毒品藏在垫货车车厢底的纸板里面。“叶子”还派放毒品的人到陆某向其收钱,那人是女的,是她的表妹。当天其开着车到过下菠萝的现场,看到出事,就开着车跑了,没有被逮着。2014年,在陆某三岔河大马路,便衣警察拿着工具围着其的车,把挡风玻璃、车窗敲烂,其开车撞开前面的拖拉机跑了。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感觉也是警察去抓其,其开着面包车跑了。2016年2月23日8点多,其从曲靖市水电二小区的出租房出来去买早点,就被便衣警察抓了。11、罪犯骆念供述,其知道骆红林做毒品生意,案发当天是骆红林安排其接车并落实装卸菠萝的人,让其把运送菠萝货车里的纸板收好,不要搞坏了。骆红林给了其3500元,说是付拉菠萝的运费,以及后来被警察从货车车厢纸板里查获毒品的经过。12、罪犯李小嘎供述,其帮“老缅”运毒,带了3000颗小麻,共15包,每包内装有“小麻”200颗。“小麻”是毒品,其带的“小麻”是从果敢雅科寨带来的。他说给其3000元,先给了1000元。他拿“小麻”给其时说叫其到陆某后打电话给他,他再联系人来拿货。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查获毒品的来源。经证人李某4对混杂的12张女性照片辨认,其辨认出8号(李小嘎)就是2012年9月11日在景洪装菠萝时坐电三轮车送纸板到装菠萝现场,且将纸板放入自己车厢的人;经证人李某5对混杂的12张女性照片辨认,其辨认出8号(李小嘎)就是2012年9月11日在景某装菠萝时坐电三轮车送小纸板到装菠萝现场的人。1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骆红林生于1981年10月16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住陆良县三岔河镇舟东村委会舟东村15组505号。15、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1)陆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曲靖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骆红林2001年7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案涉案事实作了认定,涉案人李小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人骆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与本案相关联,经过庭审查实,合法有效,本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红林无视国家对���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41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骆红林策划实施毒品运输,并指使骆念等人接应毒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指使的全部犯罪担责。被告人骆红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红林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其运输的毒品数量是1000颗约89.93克,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本应依法从严惩处,但鉴于毒品含量相对较低,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红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卜强审 判 员  崔新富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沛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