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瑞作与被执行人张璋志、张丽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作,张璋志,张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邓瑞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璋志,男,1971年9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丽红,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邓瑞作与被执行人张璋志、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瑞作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5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