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9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邹晓丹与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丹,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379号原告邹晓丹,女,汉族,1992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311065121(现下落不明)。负责人于忠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晓丹诉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邹晓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晓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晓丹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流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