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樱儒与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樱儒,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樱儒,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仁善,经理。被告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斌,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英,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樱儒与被告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樱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88元减半收取9894元,由原告王樱儒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