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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余素枝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素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410号罪犯余素枝,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嘉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0年2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2015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余素枝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素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素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素枝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