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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烟台美琦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美琦建材有限公司,烟台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美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西8号鸿泰家居建材广场A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31297049-5。法定代表人:王小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涛,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初家。被执行人:烟台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生资院内,注册号370635228078927。法定代表人:吴晓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烟台美琦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3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永康居实木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