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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文武、郑宝明与被执行人焦振中、焦振银、王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明,郑文武,焦振中,焦振银,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郑宝明,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郑文武,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焦振中,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焦振银,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海英,男,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郑文武、郑宝明与被执行人焦振中、焦振银、王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焦振中、焦振银、王海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文武、郑宝明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587134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