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33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33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Y×××××号牌小汽车从珠海市香洲区夏湾“潮汕家乡菜”出发,途经桂花路、粤海路后,行驶至昌安假日酒店停车场时,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报警。次日0时许,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4ml/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查某、公安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酒精测试纸、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珠公司化鉴字(2016)778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雪婷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