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马望忠,湖北裕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民初988号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0809112179。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甘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方山路4号。代表人易国辉,经理。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经理。被告马望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裕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3号。法定代表人江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马望忠、湖北裕祥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 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