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1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11刑初5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出生,自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5月23日间,被告人邹某某租用自贡市沿滩区新城店面开设赌场,聘请吴某某担任该赌场的管理人员,并在店面内摆放“捕鱼机”、“金皇冠”、“大金鲨”等赌博机,用于招揽附近群众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自贡市公安局认定,现场查获的捕鱼机、金皇冠机、大金鲨机共计6组48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沿滩新城时代有人聚众赌博。同日公安机决定对沿滩新城游戏机赌博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邹某某于2016年6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3.到案说明。证实邹某某在2016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人口信息。证实邹某某个人身份信息,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游戏机、录像机、保险柜及违法所得进行了扣押。6.租赁合同。证实赌场所在商铺的租赁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了沿滩分局从现场扣押了一部硬盘录像机,并于2016年5月27日2时备份完毕,由于该硬盘录像机损坏,民警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进行备份,备份硬盘为TOSHIBA。8.鉴定委托书。证实自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按规定对游戏机性质进行了委托鉴定。9.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沿滩新城背后赌博游戏室的管理者,开设赌场的房子是自己负责租来的,用的是黄某的名义租的,赌场于2016年4月26日正式营业,对外称黄某为老板,实际老板是邹某某,邹某某承诺每天给我100元工资,生意好的时候会多给我钱,赌场工作人员均从我这里领工资,赌客人以上下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有时盈利,有时亏损,赌场里有录像机,但不清楚是否全部录起了,接送赌客用的是从何某某处租来的一辆银灰色的长安面包车。2.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为沿滩新城背后赌场内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店子的开门望风,赌场内有赌博机六台,每台八个座位。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赌场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客人,车子是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车牌为CRM987,自己的工资每天100元按月结算,赌场内有六台大型赌博机,每台八座。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赌场游戏机的维修人员,是一个叫老吴的人打电话让他帮赌场维修机器,每月工资在2000-3000元,自己找老吴领工资。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李某介绍到赌场工作的,帮赌场维修过几次赌博机。赌场内有六台赌博机,是一个叫老吴的打电话叫他去修机子的。6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为赌场送饭的人员,赌场内有个管理人员叫老吴,里面还有上下分的女工作人员,有看门的男工作人员。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赌场内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给场子内的人上分,场子的位置在自贡市创兴城背后的一栋平房内,场内有六台大型游戏机,每台八座,捕鱼机和大金鲨是100元人民币上10000分,红黑机是100元人民币1000分。赌场的管理人员老吴说过赌场的老板叫黄某。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赌场内负责上分的工作人员,工资大约为一个月1500元左右,赌场内的管理人员是老吴,老吴介绍过赌场老板为黄某,赌场内有六台大型游戏机,有监控。赌场内的机子大部分是赚钱的,偶尔有亏本的时候。9.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赌场内给人上分的工作人员,赌场内有六台大型游戏机,每台八座,客人以上下分换取现金的方式参与赌博。赌场管理人员是吴某,他给我们介绍说一个叫黄某的人是老板。赌场内有监控等。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老吴叫到赌场上班的,每个月给他开4000元工资,平时不用上班,有什么事自己要站出来解决,意思就是公安查到了就承认自己是老板,老吴让我以自己的名义在创新城背后租门面用来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对外称自己是该赌场的老板。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一辆车牌为CRM987灰色长安面包车是自己所有的,自己以100元一天的价格租给吴某某,不知道他是用于赌场接送赌客的,租金至今没有收到。1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招商部的经理,平时负责商铺的租赁工作。开设赌场的店面是我们租给了一个叫黄某的人,但黄某租房时说是用来做电器仓库的。13.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招商部的招商专员,将商铺租给黄某的情况。14.证人陈某、曾某某、廖某等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参赌人员,赌场的赌博方式以及赌场内工作人员情况等。三、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邹某某证实自己是沿滩区新城时代大道赌场的老板。自己用了2万元在成都购买了11台赌博游戏机,用起的总共有6台,每台8座,赌场是喊老吴在负责管理,开设赌场的地方也是他和黄某去找的,以黄某的名义和自贡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拿了2万元给老吴作为运营资金,赌场内安装有摄像头记录了赌场的情况。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取利益2万元。四、认定意见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本案中用于赌博的电子游戏机6组48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地点、方位及现场情况。六、辨认笔录。证实赌场工作人员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黄某、吴某某辨认出邹某某,吴某某、邹某某辨认现场等情况。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移动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赌场内的运行情况及讯问被告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赌博机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保险柜、点钞机、录像机等涉案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雨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