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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8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牟翠荣、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翠荣,赵勇,邹海宁,王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8914号申请执行人牟翠荣。申请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邹海宁。被执行人王延(曾用名王瑞平)。申请执行人牟翠荣、赵勇与被执行人邹海宁、王延(曾用名王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鲁061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洪武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8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茂群审 判 员  王彦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