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森、景浦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景浦,张森,景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森,男。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临汾西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6年3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景浦,男。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芮城县风陵渡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2016年5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森、景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小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森、景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森接到被害人刘某电话相约打麻将,张森同意后去了刘某在槐树凹东口尚佳酒店开的一间房与刘某及刘某的两个女性朋友,以“十元扣点点”的方式打麻将赌博,张森输了八千余元。之后张森将打牌输钱及怀疑对方打麻将搞鬼一事告诉被告人景浦。2015年11月16日晚,张森来到被告人景浦家中商量如何将刘某赢的八千元要回来。11月17日上午,景浦在得知刘某最近在“陌陌”聊天软件卖狗后,经二人商议决定以买狗的方式将刘某从家中骗出来,张森打电话让周阳(在逃)来帮忙,景浦打电话让“小健”(身份不详)多带几个人。中午一时许,景浦以陌生人的身份联系刘某自称买狗,并约好在盐湖区安邑南街超市门口见面,随后景浦伙同张森、周阳、“小健”以及“小健”的三个朋友驾驶三辆车与刘某会面,刘某上了小健朋友驾驶的大众迈腾轿车后,小健的两个朋友将刘某控制在后排车座中间,车辆行驶途中刘某开窗户呼救,后车座的两个男青年把刘某按住,并在其头上打了几拳。到达盐湖区东郭镇九龙山景区一处空地,张森同景浦从另外两辆车上下来来到迈腾车上,通过恐吓手段,使刘某从包中取出5000元现金交给张森。并写了一张内容为:刘某因打麻将诈骗张森8000元现被识破予以退还的纸条让刘某签字。事后张森分给景浦1500元。案发后,张森、景浦已赔偿被害人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森、景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森、景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森接到被害人刘某电话相约打麻将,张森同意后去了刘某在槐树凹东口尚佳酒店开的一间房与刘某及刘某的两个女性朋友,以“十元扣点点”的方式打麻将赌博,被告人张森输了八千余元。之后张森将打牌输钱及怀疑对方打麻将搞鬼一事告诉被告人景浦。2015年11月16日晚,张森来到被告人景浦家中商量如何将刘某赢的八千元要回来。11月17日上午,景浦在得知刘某最近在“陌陌”聊天软件卖狗后,经与被告人张森商量决定以买狗的方式将刘某从家中骗出来,被告人张森打电话让周阳(在逃)来帮忙,被告人景浦打电话让“小健”(身份不详)多带几个人。中午一时许,被告人景浦以陌生人的身份联系刘某自称买狗,并约好在盐湖区安邑南街超市门口见面,随后景浦伙同张森、周阳、“小健”以及“小健”的三个朋友驾驶三辆车与刘某会面,刘某上了小健朋友驾驶的大众迈腾轿车后,小健的两个朋友将刘某控制在后排车座中间,车辆行驶途中刘某开窗呼救,后车座的两个男青年把刘某按住,并在其头上打了几拳。到达盐湖区东郭九龙山景区一处空地,被告人张森同被告人景浦从另外两辆车上下来到迈腾车上,通过恐吓手段,使被害人刘某从包中取出5000元交给张森。并写了一张内容为:“刘某因打麻将诈骗张森8000元现被识破予以退还”的纸条让刘某签字。事后被告人张森分给被告人景浦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森、景浦已赔偿被害人刘某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查明: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景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以(2001)运盐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明案件起因及案发经过的证据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6日,有一个昵称叫王东的人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加我为好友,他说之前打麻将输了我8000元钱,让我退钱,之后我们发生争吵,我就把他拉黑了。2015年11月12日,我通过陌陌动态发了一条卖狗的消息,之后有一个叫富少爷的人给我留言要买我的狗,我们经过协商约定在外滩首府见面,对方到外滩首府后给我打电话,我说我还在安邑南街,对方就来安邑找我。过了一会一辆迈腾车停在我跟前,因为外面下雨,我就自己上车了,这时从左右门各上来一名男子,把我推到后排中间,车在路过辛庄时,我发现有一家过喜事,我就喊救命,后排的人用拳头在我头部打了几拳,并威胁我不要喊救命。到东郭山上,坐在我右侧的男子说我打牌捣鬼,让把钱退了。随后我陌陌截图上的那个男子就上车坐在驾驶位上,让我教他怎么捣鬼,坐在我身边的男子问我要钱,我就从包里拿出五千元钱,这个男子还在我包里乱翻,拿出我的身份证知道我叫刘某。我把钱给这个男子后,他让我在提前写好的纸上签字,他们还让我约和他们一起打麻将的其余两个人,我没有联系上。我身上的伤因为没有明显的开放性外伤,活动也不受限制,也没有骨折,我不要求鉴定。(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它证据1、羁押证明,证实张森于2016年3月17日被临铁公安处西站派出所抓获羁押在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景浦于2016年5月11日被风陵渡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的事实。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张森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临汾西车站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以及景浦被芮城县风陵渡车站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3、照片,证实刘某从其陌陌截图下载被告人照片的事实。4、通话记录详单,证实被害人刘某通话记录的事实。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森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6、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害人刘某到运城市中心医院就诊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森、景浦;苏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森;张森、景浦辨认参与作案的周阳的事实。8、刘某书写的条,证实该条为二被告人敲诈刘某5000元钱时,让刘某书写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景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以(2001)运盐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事实。10、证人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蓉蓉让我去学府茶楼玩麻将,当时有蓉蓉、刘某和一个陌生男子,我们以“扣点点”的方式打麻将,按照那个男子的要求玩的是2元一个点,玩了不超过五把,那个男子不玩了,我很生气,就说那个男子恶心不恶心,最后每人出25元包间费,我们就散伙了。我输了不到100元。其他人的情况我不清楚。11、证人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刘某给我说她被人抢劫了,让我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让我到尚佳酒店打麻将,我到后看见刘某、蓉蓉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大厅等我,我们玩的是十块钱的扣点点,我赢了大概四、五百元,其他人的情况我不清楚。12、证人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份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我朋友张森向我借5000元钱,我给他送到我逸夫小学附近,我问他干什么用钱,他说打麻将用,我就给了他5000元就走了。13、证人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景浦给张森打电话让张森去他家,我也跟着去了,张森和景浦在外面的房间说话,我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了。之前我听张森说他村的景某某叫他出去打麻将输了8000元钱,我当时问张森怎么能输这么多钱,是不是中间有鬼了,他也觉得有鬼,之后再没有说打麻将这回事。14、证人景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张森是一个村的。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点左右,我和张森在聊天时,张森接了一个电话让他去打麻将,张森就叫上我一起去了逸夫小学旁边的一家宾馆,到房间后看到有三个女的,我都不认识,张森就和这三个女的玩10元的扣点点,我坐在旁边看,打到晚上7点钟左右,张森将钱全部输完了,包括向我借的800元,他朋友还给他送了5000元。2015年11月份中旬左右,张森给我说打麻将那三个女的在捣鬼,让我把她们约出来打麻将,现场抓她们捣鬼。第二天12点左右,张森让我用他朋友手机上“陌陌”联系那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女的,我联系后就把那三个女的约在禹香苑东门旁边的乐巢酒店等着他们,但因为他们其中一个人有事就没有玩,就都离开了。当时张森和他的朋友在高架桥下也离开了。15、被告人张森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点左右,我和景某某在家里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个女的约我到逸夫小学附近的一家宾馆打麻将,我和景某某到房间后里面有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叫刘某(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我们经过商量决定打十块钱的扣点点,下午5点钟左右我输了2700元,期间我还借景某某800元,我又让我伙计朱某给我送了5000元,一直打到晚上7点钟,我输了8500元,我和景某某就回家了。大约过了11月上旬,我朋友张力给我说,那几个女的打麻将捣鬼,是景浦和他们在一起打麻将时发现的,景浦计划向他们要钱,让我和景浦联系。景浦说他输了200多元,他看出他们几个捣鬼。过了一星期,我让景某某想办法联系那几个女的出来打麻将,现场抓她们。第二天,景某某说约出来了,我让景某某在禹香苑东门北边的一个宾馆开的房,大约过了五分钟之后刘某和这两个女的离开宾馆了,我和景浦就离开了。第二天,景浦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陌陌上和刘某聊天要买她的狗,约好在外滩首府见面,让我叫上张力、洋洋,因张力、洋洋有事,我就开着大众迈腾车与景浦碰面,当时景浦和他的两个伙计坐在一辆起亚轿车里面,起亚车后面还有一辆荣威轿车;在起亚车里景浦说“一会儿见了那个女的,先把她拉上车拉走”,我对说“这样不行吧,如果人家告的话一个都跑不了”,景浦说“没事,她捣鬼了,让她出钱是天经地义的”,过了一会儿“洋洋”也过来了。我们经过商量,景浦的朋友和洋洋开我的迈腾车,我和景浦的另一个朋友开起亚车,景浦坐在荣威车里,我们开到外滩首府没有看见刘某,景浦说去安邑南街,当时迈腾车在最前面,我开起亚车跟到后面,最后面是荣威车,来到安邑南街的一个巷口看到骗我钱的女子抱着一只泰迪狗站在那里,迈腾车刚停到她身边,她就开门上车,紧接从荣威车后排下来两个小伙上了迈腾车的后排,然后就把车开到九龙山的一片空地上停下,我在车上聊天,过了一会景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迈腾车上,我就坐在迈腾车的驾驶位了,景浦和骗我钱的女子坐在车的后排,景浦见我上车后,就对那个女子说了我打麻将输钱的事情,骗我的女子就说当时打麻将时,还有另外两个女子,我只给你们三千,其余的找另外两个女的要。景浦让这个女的最少得出一万元,骗我女子说同意给五千,我同意后,她从包内取了5000元放在手扶箱上,景浦从包内取出一张打印好的欠条在背面写了个收据让我签名,还写了一个情况说明让骗我的女子签字按手印。我们下车后我把钱给的景浦,在回去的路上,景浦提出,让刘某把骗我钱的另外两名女子叫出来,我说你看着办。景浦让刘某联系另外两名女子,但是没有联系出来。我们就开车将刘某送到禹香苑东门口就离开了。我们当时吃饭大概花了500元左右,剩下的四千五百元,除了“洋洋”以外,景浦分了1500元,景浦的四个伙计分了1000元,剩余的两千元在我跟前。事发后,我家属赔偿了刘某10万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16、被告人景浦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张森和他老婆来我家,说他玩扣点点被三个女的骗了8000元钱,让我想办法要回来,张森给我提供了刘某的电话,我给她打电话要张森被骗的钱时,刘某不承认反而还骂我。张森和他老婆走了之后,张森给我发了刘某的陌陌号码的截图。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张森让我看了他手机中刘某的陌陌号的动态,张森对我说两种方案,一种是让我以买狗的方式给她骗出来,另一种是以约她打麻将的方式给她骗出来,我选择了以买狗的方式骗刘某。我在陌陌上问刘某泰迪狗多少钱卖,刘某说一千,我们约定在外滩首府见面。张森害怕刘某老公在场,就打电话叫来了周洋,同时让我也叫两三个人,我就给一名叫“小健”的男子打电话,让他再帮忙多叫几个人过来。周洋开了一辆老款黑色奥迪A6轿车过来,“小健”开了一辆白色奇瑞车,车中还有三名男子。等人到齐后,我开自己当时开的一辆香槟色名爵轿车,张森和周洋开黑色迈腾车,“小健”和其余三人开着白色奇瑞车往外滩首府走。另外我怕见到刘某后她逃跑,安邑南街全是小巷,用车追不方便,只能用人追,我就让奇瑞车下来两个人,坐到迈腾车的后坐。上车的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到安邑南街,刘某抱了一条泰迪狗站在路边,刘某跑过来就上车,然后她就坐到我这辆车的后排右侧,刚上车刘某看到我们车上这么多人,就要下车,被她旁边的男子拽住胳膊拉进了车里,行驶中刘某在车中喊叫,很快刘某的腿就回去了,车窗也关住了,道路通畅我上车后,见到刘某坐在原位置上,两只胳膊被后排的两名男子一人拽住。我们跟着张森的车来到九龙山附近的一块荒地上,周洋以及车后座的两名男子就下了车,张森上车,坐在车的驾驶位,刘某看到张森后说就是打麻将的事情,我们三个人打麻将将你骗了,我将钱还给你就是了;刚开始刘某说分了3000元钱,只还3000元钱,张森对刘某说先把输的钱全部还了,刘某同意给5000元,并将包拿出来给了张森5000元,我当时看到刘某包内估计有13000元左右,我让刘某打个条,内容是:“刘某伙同两名女子以扣点点打麻将诈骗张森八千元整,今予发现,退还张森五千元整,日期,刘某签字,按指印。”接着,我还在另外一张纸上抄了刘某的身份证信息。完后,我们就原路返回运城,张森将刘某送至禹都市场,张森给了我一千五百元钱,我给“小健”以及他叫来的共四人,一人发了二百元钱。我自己留了七百元。(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森,男;被告人景浦,男。(四)其它证据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张森、景浦退赔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刘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森为索取其与被害人刘某打麻将时所输的8000余元,与被告人景浦预谋后,采用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森、景浦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景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浦有犯罪前科,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森、景浦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被告人景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森的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景浦的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续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