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中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086号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停,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20层06-12单元。负责人:邹东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速录员 吴 诗书记员 陈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