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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498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大安区山水名苑会所。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丽,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普物业)与被告余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普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小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普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起至2016年7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917.10元,并支付欠款金额10%的违约金29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桐梓坳社区假日电梯公寓6栋11楼41号业主。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法人,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共计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917.10元未付,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前所请。被告余小丽未作答辩,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其房屋门口屋顶失修、房屋漏水的照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余小丽系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桐梓坳社区假日电梯公寓6栋11楼41号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34.49㎡。2010年2月28日、2011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原告海普物业分别与假日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假日电梯公寓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及管理,服务期限分别约定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月28日、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原告根据产权面积0.70元/㎡/月(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为0.65元/㎡/月)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自2014年1月起,被告以进房门口屋顶严重失修、房屋漏水,原告不作为为由,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缴未果,遂于2016年7月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假日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系假日电梯公寓的业主,假日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拒不交纳,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917.10元、违约金29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进房门口屋顶严重失修、房屋漏水,原告不作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并未提供屋顶破损、房屋漏水形成原因及责任的证据,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查明屋顶破损、房屋漏水的原因及责任后,可就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起至2016年7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917.10元及违约金290.00元,共计3,20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余小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