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其良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其良,别名滚子,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计红军,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银峰,别名沈阳,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其友,别名银行,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士然,别名海涛,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士幸,别名登山,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郭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廷灵,别名纪刚,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太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孙立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长经检刑检变诉(2016)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其良纠集其安徽省太和县的同乡被告人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等六人于2015年9月间、11月末12月初,驾驶×××五菱面包车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等物品,王其良负责带领众人踩点、驾驶车辆接送众人、销赃和分赃,并事先准备好口罩、手套、刀片等作案工具,其余众人具体实施盗窃。具体如下:1、2015年9月11日晚至12日半夜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新兴产业园内盗窃NH-YJV5×10电缆线780米、NH-YJV5×16电缆线500米,并被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072元。2、2015年9月13日晚至14日半夜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长春市发电设备总厂,盗窃ZR-1×24型电缆线306米,并被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802元。3、2015年11月30日晚至12月1日半夜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驾驶×××五菱面包车,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立交桥南侧安龙村回迁楼内,盗窃YJV4×70+1型电缆线201米,YJV4×36+1型电缆线33米并被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745元。4、2015年12月1日晚至2日半夜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项目部办公室,盗窃老板椅、地板、电暖气等物品,放在王其友的家中。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403元。综上,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组织、参与盗窃四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5022元,被告人刘士幸参与盗窃两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3148元,被告人康廷灵参与盗窃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403元。案发后,老板椅、地板、电暖气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士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康廷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其良辩称,其没有组织同案被告人一起来长春盗窃,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没有联系销赃。被告人王其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电缆线长度与实际不符。其余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无辩解。被告人王其良的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其良纠集其他被告人盗窃并销赃的事实不清;王其良具有立功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士幸的辩护人提出,刘士幸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廷灵的辩护人提出,康廷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窃的物品已退回被害方,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廷灵在庭审中提出,其在公安机关受到过刑讯逼供,其辩护人也申请排除康廷灵在移交看守所羁押前取得的言词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等六人系安徽省太和县同乡。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王其良驾驶其购买的×××五菱面包车,伙同范银峰等其他五人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等地多次盗窃电缆线等物品。每次盗窃前由王其良开车带领范银峰等人找寻作案地点,盗窃时王其良负责开车接送范银峰等人,范银峰等人进入作案地点实施盗窃,并将盗窃物品放入×××五菱面包车内,之后王其良带领范银峰等人前往收购站进行销赃、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新兴产业园内盗窃NH-YJV5×10电缆线738米(价值人民币22066.2元)、NH-YJV5×16电缆线500米(价值人民币22750元)。所盗电缆线被上述被告人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2、2015年9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长春市发电设备总厂工地内盗窃ZR-1×24型电缆线306米(价值人民币35802元)。所盗电缆线被上述被告人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3、2015年11月30日晚至12月1日凌晨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驾驶×××五菱面包车,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立交桥南侧安龙村回迁楼工地内盗窃YJV4×70+1型电缆线201米(价值人民币27336元)、YJV4×36+1型电缆线33米(价值人民币2409元)。所盗电缆线被上述被告人销赃,赃款被四人分掉。4、2015年12月1日晚至2日凌晨时分,王其良纠集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驾驶×××五菱面包车,在兴隆山镇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工地办公室内盗窃老板椅、地板、电暖气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403元),并将上述物品运至长春市净月区任家桥王其友的住所内。综上,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参与盗窃四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3766.2元,被告人刘士幸参与盗窃两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3148元,被告人康廷灵参与盗窃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403元。案发后,老板椅、地板、电暖气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刘士幸到案后自称“刘标”,冒用刘标的个人身份信息接受侦查、讯问。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王其良举报称,刘士幸曾于2013年在安徽省砀山县和界首市有过犯罪,被网上通缉,“刘标”不是该人真实姓名。经核实,被告人刘士幸因2013年4月30日在砀山县医院、2013年6月4日在界首市东城工业园实验中学在建工地涉嫌两起抢劫犯罪,分别于2013年6月24日、2013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9月至12月份,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管内发生多起盗窃电缆案件,经多日侦查并在长春市公安局技侦支队配合下,发现一伙嫌疑人“滚子”、“银行”、“沈阳”、“海涛”、“登山”、“纪刚”,均系安徽籍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技侦支队的配合下查找到嫌疑人的落脚点并实施抓捕。经审讯,王其良(滚子)、王其友(银行)、范银峰(沈阳)、刘士然(海涛)、刘士幸(登山)、康廷灵(纪刚)交代了建工集团保障房工地办公室盗窃案件,同时交代了新兴产业园盗窃电缆案、安龙村回迁楼盗窃电缆案、长春市发电设备总厂盗窃电缆案的犯罪事实。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其良、王其友、范银峰、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等人对盗窃现场兴隆山镇安龙村回迁楼、长春建工集团保障房工地、长春市发电设备总厂、兴隆山镇新兴产业园进行指认。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刀片二十五片、口罩六副、壁纸刀一把、adidds帽子一个、手电筒三个、sport帽子一个、手套十五副被依法扣押,各被告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4、辨认笔录,证实经各被告人相互辨认,“滚子”为王其良、“沈阳”为范银峰,“银行”为王其友,“海涛”为刘士然,“登山”为刘士幸,“纪刚”为康廷灵。5、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老板椅(金意达)一把,鉴定金额790元;老板椅(吉强)二把,鉴定金额1020元;电暖气三台,鉴定金额510元;肥皂30块,鉴定金额90元;插排(4插孔)一个,鉴定金额30元;插排(10插孔)一个,鉴定金额65元;电水壶一个,鉴定金额25元,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鉴定金额278元;地板五箱,鉴定金额595元;电缆线(YJV4×70+1)201米,鉴定金额27336元;电缆线(YJV4×35+1)33米,鉴定金额2409元;电缆线(NH-YJV5×10)780米,鉴定金额23322元;电缆线(NH-YJV5×16)500米,鉴定金额22750元;电缆线(ZR-YJV1×240)306米,鉴定金额35802元。6、长春兴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丢失财物价值说明,证实被盗电缆线(NH-YJV5×10)738米,价值22066.2元;电缆线(NH-YJV5×16)501米,价值22795.5元。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窃的肥皂三十五块、电暖气三台、地板五捆、老板椅三把已返还给陆某某。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范银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假释;被告人康廷灵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9、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2015年12月4日15时05分,经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医生对康廷灵检查,发现左右肩部及两小腿部有青紫,左骨膜穿孔。头部未见异常。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王其良、范银峰、刘士然、刘士幸、康廷灵在来长春之前,曾在天津因琐事发生打斗,有康廷灵手部外伤为证,公安机关并未有刑讯逼供行为。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士幸因2013年4月30日在砀山县医院、2013年6月4日在界首市东城工业园实验中学在建工地涉嫌两起抢劫犯罪,分别于2013年6月24日、2013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12、户籍信息,证实王其良1970年8月2日出生,范银峰1984年3月15日出生,王其友1970年3月15日出生,刘士然1978年9月30日出生,刘士幸1978年9月11日出生,康廷灵1980年8月29日出生,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人王其良、王其友、刘士然无前科劣迹。13、证人陆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经开区兴隆山镇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2015年12月2日8时许发现工地被盗,丢失三个电暖气、三个老板椅、一箱肥皂、一个水壶、两个插排、一个苹果6手机充电器,五箱地板。1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安龙村回迁楼更夫,2015年12月1日3点发现安龙村1、2号楼门前路上有电缆线的痕迹,发现楼的3个门把手被锯断,有车的轮胎痕迹和脚印。1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在长春市经开区兴隆山镇洋浦大街立交桥南侧道东安龙村回迁楼,我们安装的1号楼的3个单元电缆线、2号楼2个单元电缆线被盗。规格为YJV4×70+1一共201米,YJV4×35+1一共33米。16、证人左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给兴隆山镇新兴产业园消防改造的长春兴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2015年9月12日9时许发现新兴产业园院内兴胜公司的电缆被盗。丢失的电缆有两种型号,一种为5×16平方一盘,大概长约500米,另一种型号5×10平方一盘,丢失780多米。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金鼎电子有限公司施工员。2015年9月14日上午6时我在兴隆山镇株洲街和中山大街交汇的长春市发电设备总厂施工时,施工用的电缆丢失了,电缆线型号是YJV的,铜芯的,被盗电缆总长306米。18、被告人王其良供述,证实2015年国庆节前后王其友打电话说长春东西好偷,有老乡收购也好卖,来钱快。我和范银峰、刘士然三人开车从老家出来到长春投奔王其友。这几次盗窃都是我开车拉着他们随意转,看到无人的工地等处,他们就下车去看有什么可偷的东西,确定后晚上去偷。盗窃时我一直在车上等着,偷完东西后再把他们拉回去。2015年9月一天后半夜,我开面包车拉着范银峰、刘士然、王其友四人到兴隆山镇中心大街一个厂房外路边,我在车上等着,他们三人下车进入厂房,大约一两个小时后,他们三人每人拿一盘电缆线出来装上车。我们将电缆线卖到废品收购站,卖了1万余元,我分了3000元左右,是范银峰算账。2015年9月一天晚上,我开车拉着范银峰、刘士然、王其友四人到102国道与应化南路交汇处一个工棚处,我将车停在路边,他们用铁剪子,从栅栏空隙拿出10多盘电缆线装上车,直接卖到收购站,卖了13000余元,我分了2000多元。2015年11月30日左右,范银峰、王其友、刘士幸、刘士然、康廷灵和我六人在长春北侧一个路边新建工地盗窃电缆,他们五人去盗窃,我负责开车接送,把电缆线卖到以前的废品收购站,一共卖了12200元,他们五人每人分2000元,我分2200元。2015年12月1日晚上后半夜2时许,我和范银峰、刘士然、王其友、刘士幸、康廷灵到一个工地彩钢房,他们进入彩钢房偷出来三个电暖气、三个老板椅、一箱肥皂、水壶和插排等物品。我开车将这些东西拉到王其友在净月住的家里,还没来得及处理,第二天就被抓了。我开的是车牌号×××五菱荣光白色面包车是我于2015年七八月份在安徽省阜阳市买的二手车。口罩、手电筒、刀片、帽子等物品是我们后期买的,就是为了偷东西用。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和“刘标”(刘士幸)吃饭的过程中,他无意中透露他曾经于2013年在砀山县和界首市犯过两起盗窃案,因此被网上通缉。在我认识他之前就听过这两件事情,他说的和我听到的完全一致。他有个哥哥,和他长得非常相像,他现在就是用他哥的身份证和名字进行活动。“刘标”在天津时因车祸住院,说他的身份证不能用,用的是他哥的。因为他们长得很像,不仔细详查资料没人能发现。我不知道这个“刘标”真实姓名,只知道他叫“登山”。19、被告人范银峰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王其良、我、刘士然等人从安徽省太和县开车到长春市找到王其友一起盗窃。第二天由王其良开车踩点,在距离公平路以北驾车一个小时的路程有一个在建工厂,我们看见三盘电缆在院内靠近楼房的位置,决定第二天晚上偷。第二天晚上12点钟王其良将我们送到现场。刘士然剪断电缆,王其友在外面负责将电缆拉出来,我负责放哨,并将剪断电缆推到栅栏外。我们推了两盘电缆线后,就给王其良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们将电缆送到收购站,是王其良联系的。一共卖了18300元。给王其良300元油费后,每人分了3600元。算完账后一天,王其良、我、刘士然等人在公平路我们住的旅店往北走,再往东走的一处工地偷了一盘电缆,一共卖了1400多斤,结完账每人分了4000元。后来我和王其良、刘士然等人开车回安徽老家了,王其友一直在长春。2015年11月初,我当时在天津,王其良在安徽给我打电话,说长春市建筑工地这个季节没人,适合偷东西,我就同意了。这时刘士幸也找到我说王其良叫他去长春偷东西,然后我和刘士幸就决定跟王其良去长春。2015年11月25日左右,王其良开×××白色五菱荣光微型面包车从安徽省太和县到天津市,随同来的还有康廷灵、刘士然。第二天王其良开车拉我们到长春王其友家里。2015年11月29日我们坐王其良的车到长春南面立交桥附近一处建筑工地,我们五人从铁皮制围墙下面钻进工地,我和刘士幸负责用剪子将电缆剪断,刘士然把电缆推到围墙下面,王其友在围墙外面往外拉。之后我们把电缆段放在王其良车上,到收购站卖掉,卖了27000多元,每人分4000多元。12月1日,王其良开车载着我、刘士幸、康廷灵、刘士然、王其友找到一个适合进行盗窃的工地,王其良在面包车上等我们,我们五人偷了三把椅子、五箱地板、两个电暖器、一瓶白酒、半包茶叶、几十块肥皂、一把菜刀等,把这些东西装在面包车上,最后都放在王其友家里。盗窃都是王其良组织的,每次王其良负责接送我们到偷电缆地方。每次电缆都是卖给同一家收购站,早上卖完后,中午由王其良自己去取前一天的钱。手套是我买的,帽子是刘士然买的,不知道谁买的口罩、刀片,手电筒。分的钱都花了。20、被告人王其友供述,证实我的乳名叫银行。每次盗窃都是王其良他们先踩点,然后开车接我一起盗窃。我主要负责接应他们剪断的电缆线,扛到马路边。盗窃时我带的帽子是我从家拿的,手套和口罩是从车上拿的,面包车是王其良的,钳子和刀片都在车上,不知道谁买的。2015年9月份王其良、范银峰、刘士然从天津开车到长春找到我,商量让我同他们一起去建筑工地偷东西,我就同意了。第二天王其良开车在长春市踩点,晚上11点左右,王其良接我去他们白天踩点地方到净月区高速路口附近一处建筑工地偷东西。我们在工地楼房的墙角找到了成捆的新的电缆线,范银峰用带来的钳子剪断,我和刘士然负责将电缆线拖出到外面马路上,大约两百米电缆线。范银峰给王其良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接我们。我们将电缆线搬上车后没有跟他们去卖电缆,直接回家了。第二天王其良他们三人到我家把卖得的赃款给我,我分得530元。9月份我和刘士然、王其良、范银峰等人在长春市兴隆山镇一处工地盗窃电缆,之后送到收购站卖掉,我分得赃款2000元。2015年11月29日晚上王其良、范银峰、刘士然、刘士幸和我到兴隆山镇一处建筑工地盗窃电缆,卖给上次的收购站,我分得800元。2015年12月1日王其良、范银峰、刘士然、刘士幸和我、康廷灵到一个建筑工地偷了三把椅子、两个电暖气、酒和茶叶等物品。我们把东西装上车回到我家,把椅子和地板卸在我家。21、被告人刘士然供述,证实王其良外号滚子、范银峰外号沈阳,刘士幸外号登山,王其友外号银行,康廷灵外号纪刚。偷东西是王其良提出来的。2015年11月末,王其良开车拉着我们来长春偷东西,来之前我们就商量好的。偷东西的事情都是王其良他们商量的。到长春后,王其良让我去买手套、帽子、口罩和手电。白天王其良开车带我们寻找偷东西的地点。我们没怎么分工,就是一起偷东西,什么事情都听王其良的。2015年11月29日晚上,我们五人一起到一个在建小区,王其良开车把我们送进去,之后把车开回路边,我们在楼道的管道井里发现电缆,刘士幸拿手电给我们照明,范银峰用大剪子剪电缆,我把剪完的电缆从楼上扔下来,王其友在楼下接着。那栋楼三个单元的电缆我们都剪了。之后我们五人把电缆装到车上,把电缆卖给一个废品收购站,我得了两千元。2015年12月1半夜,王其良开车拉着我、范银峰、刘士幸、康廷灵,王其友开着他的轿车一起到一个工地,我们在工地偷了四五箱地板、三把椅子、几个电暖气,还有酒、香皂、茶叶,物品都是王其良处理的。22、被告人刘士幸供述,证实我的外号叫登山。2015年11月我到天津打工,11月28日滚子开一台面包车拉着刘士然、范银峰、康廷灵找到我,王其良说要到长春市建筑工地偷东西,我同意了,就和他们一起来长春。到长春后王其良把我们拉到王其友家里。第二天除了王其友,剩下我们五人去踩点,踩了两三个工地。2015年11月29日王其良开车拉着王其友、范银峰、刘士然、康廷灵和我盗窃电缆。王其良开车把我们送到在建小区工地,小区里有两排楼,我们先从边上的一个单元进到楼里,发现管道井有电缆,我拿手电照明,范银峰用剪子剪电缆,刘士然把剪完的电缆从楼上扔下来,王其友在楼下接着。剪完后打电话告诉王其良开车来,我们把电缆装到车上,卖给一个废品收购站。一共卖多少钱不知道,第二天除了王其良我们其他五人每人得2000元。12月1日晚上11点钟,王其良开面包车拉着我、刘士然、范银峰、康廷灵,王其友自己开他的比亚迪轿车到一个工地,偷了三个老板椅、三包木地板、三个电暖气、半箱肥皂、半包茶叶、一瓶酒、一个苹果6手机充电器。我们把东西都搬到车上,卸到王其友家了。我的真实姓名叫刘士幸,别名登山,身份证号码×××。2013年在家乡与他人盗窃空调,并将工地巡逻人员打伤,抢走三星手机一部,被当地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3年4月份在安徽砀山县新县医院盗窃高压电缆,也被网上通缉。刘标是我哥,和我长得很像,我冒用他的姓名和个人信息不会被发现。23、被告人康廷灵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初,王其良找我到长春去一趟,说整点钱,意思是盗窃,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在天津又接上刘士然、刘士幸、范银峰,我们五人从天津出发到长春。到长春第二天,王其良开车拉着我们去踩点。王其良找地方,负责销赃,他让我们偷,我们就去偷,偷完放在车上,刘士然负责买黑色帽子、白色口罩。12月1日我、王其良、刘士然、范银峰、王其友、刘士幸到一个彩钢房附近,偷了两把椅子、两个电暖风、五盒地板块、一个插排、半盒茶叶,盗窃来的物品我们开车拉到王其友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良、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士幸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康廷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第一起犯罪中被盗的NH-YJV5×10电缆线为780米的犯罪事实。经查,虽然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的NH-YJV5×10电缆线为780米,价值为人民币23322元,但依据长春兴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丢失财物价值说明中记载,丢失的NH-YJV5×10电缆线为738米,价值为人民币22066.20元。在无其他证据证实被盗电缆线长度和价值的情形下,应当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后一份证据证实的价值作为盗窃数额。故盗窃NH-YJV5×10电缆线长度应变更为738米,价值人民币22066.2元。关于被告人王其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其良没有组织同案被告人实施盗窃,没有负责销赃事宜,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认定王其良纠集其他被告人盗窃并销赃的事实不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刘士幸均供称,王其良组织他们到长春建筑工地偷东西,盗窃前王其良开车载着他们踩点,盗窃时王其良将他们送到作案地点实施盗窃,盗窃后由王其良电话联系收购站进行销赃,事后由王其良去收购站取钱分赃。上述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其良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被告人王其良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王其良的辩护人提出王其良具有立功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其友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电缆线长度与实际不符的辩解。经查,被盗电缆线长度有丢失单位的报案笔录、相关票据和说明材料予以证实,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也是依据上述证据进行的价格鉴定。王其友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士幸的辩护人提出刘士幸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士幸到案后冒用“刘标”的身份信息,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身份,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故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刘士幸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士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康廷灵的辩护人提出康廷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窃的物品已退回被害方,损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康廷灵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解和申请。经查,被告人康廷灵、刘士幸均供称,在天津时康廷灵与人发生口角,上前夺刀,致手部受伤。此情节虽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康廷灵在来长春之前,曾在天津与人发生打斗,手部有伤的内容相吻合,但无法解释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中记载康廷灵腿部青紫、耳膜穿孔的成因。故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辩护人提出的排除康廷灵在移交看守所羁押前取得的言词证据的申请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康廷灵2016年4月14日15时10分至15时30分、2016年5月11日14时05分至14时45分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及在庭审中的当庭供述,均供认了自己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且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吻合,足以证实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其良多次组织盗窃、接送同案人员并负责销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王其良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银峰、王其友、刘士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范银峰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士幸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廷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康廷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其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范银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其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刘士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刘士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康廷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扣押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刀片二十五片、口罩六副、壁纸刀一把、adidds帽子一个、手电筒三个、sport帽子一个、手套十五副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姚 瑶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