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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毛燕、汪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燕,汪凯,刘爱英,叶为民,毛江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1281-X。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被执行人毛燕,女,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汪凯,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刘爱英,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叶为民,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毛江月,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毛燕、汪凯、刘爱英、叶为民、毛江月(2016)浙0803执10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02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