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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李亚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李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8幢(商业01、02、03),组织机构代码:67124295-9。被执行人:李亚君,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3执0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亚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亚君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借款878261.95元、利息38461.6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13495元、执行费11792.19元,若被执行人李亚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亚君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阳光茗都48幢301室的抵押房产(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奉国用2015第00274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君名下位于奉化市阳光茗都48幢301室的抵押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亚君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阳光茗都48幢301室的抵押房产(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奉国用2015第00274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