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67号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车县阿格乡阿格村。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商初字第00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给付1999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怀礼审判员 岳满廷审判员 李俊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