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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高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29号罪犯高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30日作出(1995)辽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峰犯惯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高峰服判,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11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辽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6年2月8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1997年12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辽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8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辽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9年8月3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