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融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郑小华与薛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融执字第495号被执行人薛祥光,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小华与被告薛祥光、薛国安、余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祥光应负担受理费人民币8252.5元而未交纳。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调查:经向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祥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薛祥光与本院(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关于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