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1民初567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左金爱,系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2010年5月26日原、被告自由恋爱典礼,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范小某,现年3周岁,一直跟随着被告的父母生活。原、被告成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而被告喜怒无常,常赌博且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及小孩多次忍让。另外,原告于2011年患有乙肝,无法从事劳动和在外工作,还需要花钱治病,被告不仅不给原告治病,而且连原告的日常生活费也不给了,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心灰意冷。于是在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回娘家养病至今。原、被告分居后,被告从未去原某某看望原告。无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是原、被告迄今未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男孩范思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书证两份:书证一——土默特右旗档案馆出具《证明》及(2015)土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作为一组),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原告曾起诉法院,当时起诉时被告范某某就下落不明。书证二——《证明》两份(作为一组),欲证明被告范某某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申请证人乔某某、吴某某到庭作证,二证人欲证明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农历正月回娘家居住至今,二证人是原某某的邻居,在原告史某某回娘家居住期间,从未见过被告范某某出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农历2月27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范小某,现年3周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土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后,没有相互包容、互谅互让,以致矛盾加深。原告从2014年农历正月回娘家居住后便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也未与原告联系,原告现连被告的行踪都不得而知,双方没有任何情感上的交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查明婚生子范小某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对被告家的生活环境已经熟悉,且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也不知小孩的下落,事实上也未抚养小孩,故本院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认为小孩随被告生活更为适宜,对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小孩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抚养费的承担本院根据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原告的给付能力综合确定为每月给付300元,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范小某(20XX年农历X月xx日出生)由被告范某某抚养。原告史某某从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原告史某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三、原、被告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村委会登记为准,仍归原、被告双方各自经营耕种。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惠丽娜审 判 员 王艳茹人民陪审员 范灵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壮壮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