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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增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小刑初字第007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增光,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9年初至2014年底任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党支部书记,身份证号:。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增光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6年6月7日以并小检公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郝增光受贿金额为10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途径刘家堡乡南马村。为保证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刘家堡乡政府安排南马村党支部书记郝增光负责协助该项目部的施工工作。被告人郝增光在此期间收受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10万元人民币,除7.5万元用于村事务开支外,余款2.5万元占为己有。现赃款已追缴。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增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0万元,占为己有,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增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途径刘家堡乡南马村。为保证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刘家堡乡政府安排南马村党支部书记郝增光负责协助该项目部的施工工作。被告人郝增光在此期间收受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10万元人民币,除7.5万元用于村事务开支外,余款2.5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郝增光主动将2.5万元受贿款项退交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将涉嫌受贿的郝增光依法传唤到案。2、证人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五分公司云顶山到晋中500kv线路工程(简称太原南项目)协调员。我在太原南项目主要负责沿线村庄的协调工作。刘家堡乡政府安排南马村书记郝增光配合我们的工作。当时我们项目部的侯某经理告我说项目部要付给南马村郝增光10万元钱,让我起草了一份协议(就是2014年11月26日与太原市野绿种养专业合作社补偿10万元的协议),并按照郝增光提供的账号给郝增光转了10万元钱。这份协议关于补偿的项目不是真实的,就是为了给郝增光钱所以才做了一份假协议。该协议中太原野绿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户名和账号是郝增光提供的。这个合同主要是为了给郝增光10万元钱编造的,因为从公司财务付钱必须要有这么一份合同。这份协议后面附的收据是郝增光给我提供的,我拿上这份协议和收据交到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办理了转款。3、证人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五分公司副经理。我于2013年年底开始做线路调查时公司任命我负责云顶山到晋中500KV线路工程项目经理。这个项目基本完工了,现在只剩下收尾工程了,这个项目经过了刘家堡乡南马村,当时刘家堡乡政府安排南马村书记郝增光来协助我们的工作。2014年11月我们项目部在南马村的基础工程基本结束了,负责协助我们工作的南马村书记郝增光把我叫到他家,他对我说村里面的干部在协助这项工程时挺辛苦的,他向我提出想要点辛苦费,另外有些村里面的开支也需要处理一下。我当时考虑到不愿意跟村里面把关系弄僵,就跟他说可以给他两三万元,郝增光不同意,郝增光提出要10万元,我考虑到为了及时完成项目,取得村里面的支持,就同意了,支付野绿合作社的这10万元就是支付的这个钱。郝增光是在签协议之前,大约11月20日左右把我叫他家里跟我要10万元的。这10万元如果以辛苦费走账是走不通的,所以安排我们项目部的渠某以机井拆迁补偿费的名义搞了一份假协议。实际是付给郝增光的钱。太原市野绿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户名和账号是郝增光提供的,他要求我们将这10万元打到这个账号上。打了钱以后,该合作社给我们提供了一份收据。4、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收款收条证实,系太原市小店区南马村野绿种养合作社负责人。2015年1月26日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转入我合作社人民币10万元,这笔款是当时南马村的书记郝增光跟我说:”老李,送变电公司给村里面一部分赔偿款,村里的账户由于村里面告状现在被冻结了,能不能走一下你的账户?”我当时不太愿意,我考虑到是给村里面要钱了,不要把村里的事情给耽误了,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送变电的人到我家找到我,当时郝增光没有来,送变电的人拿着拟好的合同,让我以合作社的名义签字盖章,我就给郝增光打了个电话,我就替郝增光签上他的名字了。签完合同后过了一段时间,郝增光给我带电话问我钱到账了没有,让我到信用社看一下。我就去信用社看了一下,发现送变电已经把10万元钱打到我的账户上了,我就取了10万元现金给了郝增光,过了几天以后郝增光给打了一个10万元的收条。野绿种养合作社跟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送变电公司跟我签协议的那天就带着一份10万元的收据,我在那份收据上盖了野绿种养的财务章。5、证人郝某1、郝某2、刘某、宋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账证材料、相关票据、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书、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证实了郝增光为村务支出7.5万元的情况。6、机井拆迁补偿协议证实,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与太原市野绿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1月26日就10万元的机井拆迁补偿签订协议的情况。7、收据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实,野绿种养专业合作社收到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的10万元人民币。8、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人民政府的会议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500kv送变电工程刘家堡段开动员会后,涉及村庄由北向南陆续开工,由于种种原因,南马村6个塔基未能开工,500kv项目部及乡政府多次与村两委协调此事,并多次做南马村原支部书记郝增光的思想工作,最终确定由郝增光书记负责与500kv项目部配合处理村内该工程的相关事务。9、中共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增光于2009年初到2014年年底担任刘家堡乡南马村党支部书记。10、现金交款单证实了被告人郝增光退交2.5万元赃款的事实。11、被告人郝增光在侦查期间及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郝增光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增光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增光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将7.5万元赃款用于村务支出,案发后主动退缴了2.5万元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增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