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道风与张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风,张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4民初1126号原告:刘道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袁店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清,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龙,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袁店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刘道风与被告张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3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5日返还借款84000元并出具欠条,下欠原告16000元,口头承诺2016年4月底付清,现已超过承诺期限,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却以做生意亏损为由拒不给付。被告张瑞龙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5日,被告张瑞龙向原告刘道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张瑞龙今欠刘道风人民币1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瑞龙向原告刘道风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张瑞龙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瑞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道风欠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