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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扬棉、许诚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扬棉,许诚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邓扬棉,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许诚浩,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邓扬棉与被执行人许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扬棉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6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许诚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