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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小雨与高艳、毛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雨,高艳,毛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雨,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毛杉,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小雨与被执行人高艳、毛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雨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小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自